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