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八条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