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七条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