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