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