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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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