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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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