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