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