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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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