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