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