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