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