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 第二十五条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