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