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