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