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公民或者单位要求罢免代表时,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并应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辩。

对代表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提交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