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第二十七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二十八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单位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