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第四十二条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二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