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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一条 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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