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