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