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