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商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