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