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八条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