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九条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