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八条 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