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