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九条 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