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经受益人同意;

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