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