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商务部负责与保障措施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