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
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
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