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