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