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