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