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调整业务范围;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调整业务范围;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