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保险公司的章程;

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

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