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