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