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