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