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

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

依法办理再保险;

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