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 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 依法办理再保险; 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