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第二款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第二款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