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