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