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五十三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离岗离职前,应当接受保密提醒谈话,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涉密设备,取消涉密信息系统访问权限,确定脱密期期限。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就业、出境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涉密人员不得利用知悉的国家秘密为有关组织、个人提供服务或者谋取利益。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